基本案情
2017年3月至2019年4月,丁某某单独或者伙同蔡某某,在未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、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、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、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等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下,为谋取利益,购置洋河优质大曲、金六福、茅台迎宾等原料酒和非法印制的酒品包装,在丁某某家或蔡某某家,采用直接灌装的方式,生产假冒“双沟珍宝坊”“梦之蓝M3”“五粮液”“茅台”等白酒对外销售。丁某某非法经营数额252372元,蔡某某非法经营金额172172元。
(图片来源于网络)
最终,丁某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十六万元。蔡某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九万元。
相关法条
《刑法》第二百一十三条
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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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既侵犯了注册商标权,蚕食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市场份额,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在小作坊甚至民宅内生产的假酒,质量堪忧,更应值得警惕,应当从严打击。相关从业者切莫抱有侥幸心理,在法律边缘试探。
主题海报
(海报版权方:2022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办公室;海报设计:中国知识产权报社。)